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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九三学社洛阳市委社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及《九三学社洛阳市委微信公众平台及微信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1 点击:11261次

各专委会、基层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社费、微信公众号及微信群的管理,经九三学社洛阳市委七届五次会议研究,通过了《九三学社洛阳市委社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和《九三学社洛阳市委微信公众平台及微信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九三学社洛阳市委社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2、《九三学社洛阳市委微信公众平台及微信群管理办法》

 

九三学社洛阳市委  

20171027 

 


附件1

九三学社洛阳市委

社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按照《九三学社章程》规定,纳社费是社员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为了更好地使广大社员履行义务,加强九三学社作为参政党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社费的纳、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缴纳社费

第一条  社员从入社之日起纳社费。

第二条  社费纳建议标准: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元。具体缴纳标准由基层组织班子集体研究,并经基层组织的全体社员同意后,确定本基层组织的具体纳标准。社员志愿超标准纳社费的,可以特殊社费的形式纳。

第三条  社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支社纳社费,全部用于基层组织的活动支出。纳的社费可以现金、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形式纳。

第四条  社员应向所属基层组织主动纳社费。一般每季度纳一次社费。遇到特殊情况,经支社同意,可以半年或一年纳一次。

第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社的活动、不按规定缴纳社费的社员,其所在基层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由省级组织批准,可终止其社籍,并报社中央备案。

第六条  社费由基层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好社费收记录。

第七条  社基层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社员社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社员纳规定以外的特殊社费。

社费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社费由基层组织负责管理,不上交社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

第九条  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基层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收支须有详细记录。社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社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条  使用社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一条  社费必须用于基层组织开展社务工作和活动经费支出使用。

第十二条  社费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使用情况需半年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三条  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社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基层组织应当在每次会议时向社员公布社费收支情况,年底向社市委监督委员报告,内容包括:管理人员情况;年度社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社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公示情况;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四条  社市委监督委员会每年要检查一次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对违反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九三学社章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1027日起施行。

 


附件2

九三学社洛阳市委

微信公众平台及微信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九三学社洛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市委)微信公众平台及微信群的管理,确保微信公众平台健康、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微信群发布信息务实、效率、正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社市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信公众平台是社市委微信公众平台。微信群是指由社市委为工作联系、交流而搭建的微信群,主要有主委群、市委委员群、监督委员会委员群、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骨干社员群、支社主委群、特约监督员群等,及各专委会和支社为工作联系、交流设立的微信群。

第三条  本微信公众平台及微信群是社市委面向社会、面向公众、面向社员展示九三学社洛阳市委整体形象,提供信息宣传的重要窗口。

第四条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按照谁建立、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社市委机关办公室对平台进行管理,微信群由群主管理。

第五条  社市委是微信公众平台的主管部门,社市委机关办公室负责管理。主要职责是搜集、整理、修改和编排社市委、专委会及支社拟发布的会议、调研、建功立业等信息,经专职副主委审核通过后,推送至公众平台。

第六条  社市委是微信群的主管部门,社市委机关办公室根据各自岗位职责负责管理。主委群管理员由驻会副主委负责,市委委员群、监督委员会委员群、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骨干社员群、支社主委群、特约监督员群、支社主委群、专委会群由办公室宣传专干负责。各专委会和支社为工作联系、交流设立的微信群,管理员由各专委会主任及支社主委担任。群管理员需严格执行微信工作群管理规定,负责群成员实名入群、内容监管等。

第七条  微信公众平台及微信群所发布的信息主要为中共中央重要新闻、九三学社内部新闻、九三学社通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微信公众平台及微信群所发布的信息应符合国家有关微信、网络安全规定。上网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的;

(三)损害九三形象的

(四)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含有社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禁止性内容的。

第九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微信公众平台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一)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二)微信公众平台应注重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九三学社章程》,由社市委监督委员会对违反微信公众平台、微信群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用户由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做好用户密码的保密工作,用户密码每三个月至少修改一次。微信群成员由微信群管理员负责管理,入群成员实行实名制,及时制止不合时宜的话题和不当言论。

第十二条  微信公众平台安全管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微信网站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微信公众平台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一)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要对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二)加强微信公众平台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运用并使用入侵检测、病毒防护查杀等技术手段,防止微信公众平台被攻击和非法篡改。

(三)保证微信公众平台7×24小时正常运转,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如遇重大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三学社洛阳市委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10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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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0379-63221122    联系电话:0379-63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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