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洛阳市委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5-03-13 点击:798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和自身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自我约束为重点的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九三学社章程》、《九三学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九三学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和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对社省委开展监督工作创新试点的批复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市委监督委员会在社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通过加强社内监督,保证社中央、社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推进社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三条 社市委监督委员会监督的重点对象为:社市委委员,区工委、基层委员会、支社领导班子及其组成人员,社市委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遵守社的章程情况,遵守社的纪律情况,履行职责情况,作风建设情况等。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社市委成立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与社市委相同。
社市委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规模一般在9人以内。
社市委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委会提名,市委会决定。
社市委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日常事务。
第六条 社市委主委会或主委办公会决定监督工作及社市委监督委员会重要事项。
第七条 社市委按程序提出建立本级监督委员会及人选名单,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报社省委监督委员会研究、批复。
社市委所属区工委、专委会、基层委员会、支社不成立监督委员会,社内监督工作在主委会领导下开展。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社市委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贯彻社中央、社省委、社市委关于社内监督工作的意见措施,研究解决我市社内监督工作的主要问题,向社省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社市委监督委员会委员列席社市委全委会议,对社市委决议的形成、贯彻过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按照社中央监督委员会、社省委监督委员会的部署和决议、决定,负责做好内部监督工作的组织、 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
(四)配合社省委对社市委及区工委、专委会、基层委员会、支社开展巡察督导工作;
(五)参加社市委全委会、民主生活会、谈心会等活动,参加区工委、专委会、基层委员会、支社主委班子民主生活会、谈心会;
(六)对社市委专职工作部门及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章守纪情况等进行监督;
(七)受理监督对象违反社章、社纪及履职、作风等方面的信访、人访事宜;
(八)对社内监督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社市委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社市委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充分讨论,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可采取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五章 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报告工作、履职情况制度。社市委主委会向市委会报告年度工作;区工委、专委会、基层委员会、社向社市委报告工作,届内至少报告一次;社市委领导班子成员、区工委、专委会、基层委员会、支 社主委向社市委报告履职情况,届内至少报告一次。
第十二条 班子谈心会制度。由社市委主委召集,社市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巡察督导制度。根据社市委巡察督导办法,对区工委、专委会、基层委员会、支社开展巡察督导工作。届内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函询、约谈制度。函询、约谈在社市委领导下开展,对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和巡察督导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社市委要求,由社市委监督委员会对监督对象进行函询、约谈。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将社内监督工作作为自身建设、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的重要保障,纳入社市委社务工作量化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分值,提升监督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权重。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工作考核评价,科学运用监督成果,促进监督工作与对社的干部的经常性提醒教育相结合,与举荐使用社的领导干部相结合,与社务工作量化评价相结合,与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相结合,建立监督工作与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履职水平、促进遵章守纪、改进工作作风相互融合、相互支撑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九三学社洛阳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九三学社洛阳市委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